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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Http://www.toepe.com    [ 2012年8月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深圳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下称协会)是我市从事环境保护科研、设备生产、工程设计、施工、咨询服务、自然保护与资源利用等方面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社会经济技术团体。依法登记,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市环保产业的非盈利性行业组织。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是:拥护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国家、省环境保护法规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的指导下,为促进我市环保产业的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和经济建设协同发展服务。
第三条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同时接受深圳市社团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协会会址设在广东省深圳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协助政府制定、修改我市的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建立环保产业的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为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在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会员单位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向会员单位传递政府的政策意图,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为会员单位开展各种形式的服务活动。如: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国内外环保展览和技术交流活动,组织技术培训和信息交流;调查研究国内外环保产业的发展情况,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扶持从事环保设备生产的单位发展生产,组织环保产品的质量评议、筛选、推广和展览等活动;组织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合作,促进环保产业向组织集团化、生产规模化的方向发展等。
(四)加强与其他兄弟城市同行业之间的联系和合作,促进环保技术、信息经济的交流。加强与境外、国外环保产业的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引进、吸收、消化、创新境外、国外先进的环保技术和设备,发展外向型的产品和技术。
(五)协调行业内部关系,防止价格垄断和恶性竞争,保护和促进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六)接受市环保局的委托,参与对环保产品质量的监督、环保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认可或认证的组织工作,参与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合格证)和环保产品原产地证等工作。
(七)参与制订、修改本行业各类标准,协助政府开展行业标准化工作,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组织开展行检行评,配合政府督促整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他标准的产品和企业。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 协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环保产业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科技管理人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期、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为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提供方便条件和资助。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协会备案后即注销会籍。会员如果超过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和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以及自行转产破产、
被依法撤消的单位及个人严重违法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交流发展环保产业的经验和信息;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理事名单由上级主管部门与常务理事会协商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推选名誉会长1~2名,高级顾问1~2名,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必要时可聘请顾问若干名。以上人员也可以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
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
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8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负责协会的领导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协会的工作全面负责;
(二)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或指定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三)负责协会工作报告和重大活动计划的审查批准工作;
(四)定期检查协会秘书处工作,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提出指导意见;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协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分别行使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助会员单位进行科技开发,技术推广;
(二)宣传环保产业政策;
(三)推动国内外技术经济交流与合作;
(四)协助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
(五)制定协会的工作规划、制度;
(六)组织会员单位的科技开发及技术推广活动并进行政策性指导;
(七)会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一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协会的经济活动;
(六)加强会员单位的联络和服务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全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
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协会终止后的
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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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琪
     姓名:王琪 研究员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
段 宁
     段 宁 Duan Ning(1949.7
孟  伟
     孟  伟 Meng Wei (1956.
任阵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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